甲苯是什么用来干嘛的(甲苯通俗名字是什么)

本报记者程浩濮阳张家港报道。

某私企老板陈教坤因向国企销售近2万吨甲苯被抓并拘留两年多,三项罪名被改。2018年11月26日下午,张家港市检察院发布《不**决定书》号,57岁的陈教坤终于被释放。

003010记者了解到,濮阳大莲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莲化工”)一案此前已一审三次,公诉机关将涉案罪名由非法买卖易制毒药品罪变更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不久前又改为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京门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明勇一直认为,连达化工和陈教坤都是无辜的。

该案涉及两家国有背景的石化企业集团,它们从大莲化工购买了大量甲苯用于石化生产。最终,大莲化工有限公司及其具有相应资质的负责人陈教坤均因涉嫌犯罪被提起公诉,而购买甲苯的两家公司并未涉案。

“两万吨!这确实是一个数量巨大的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案件,但背后也有一些争议点。关键在于这些物品的最终用途。如果发现是用于合法的生产生活,就不能追究其犯罪。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早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诉书中提到的2万吨的数额,足以成为新**历史上最大的一起涉及易制毒物质的案件。然而,正因为其重要性,仍然有必要区分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性质。

就连大华化工的中层管理人员也向记者证实,该公司自2016年事发后就已经停产,员工全部无薪失业。记者注意到,近年来,由于我国易制毒化学品清单及相关政策的变化,化工企业发生多起涉毒案件,引起了行业协会的关注。

两万吨甲苯

2016年6月2日,一辆载有29吨甲苯的货车在江苏张家港被警方拦下。结果,一起21535830公斤的涉毒案件最终被公诉机关认定,来到了大莲化工。

这家有着16年历史的化工企业获得了许多当地奖项。早在十年前,其产品就获得了国家质量认证和ISO9001认证。

然而,当实际负责人陈教坤于当年8月被带走后,大莲化工随即停产,近百名员工被迫失业。

“一开始我以为是证件没有及时办理的问题。买甲苯的时候要有备案证明。但是一旦持证民警因公外出,我们不得不补办,然后公安机关及时补办。但后来张家港说涉嫌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大家都震惊了。”甚至有大化工员工告诉记者。

甲苯作为一种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销售都需要相应的资质。而且每次购买都需要去公安部门办理《**经营报》,详细登记购买的数量和目的。

公诉机关指出,2016年2月至6月,被告人陈教坤在担任大莲化工实际负责人期间,“明知甲苯为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买卖需经国家许可和备案”,伙同他人从多家企业购买甲苯,并安排他人将交货单据上的货物名称“甲苯”变更为“芳烃”,并在卸货前变更交货地点。

“方法采取上述欺骗手段,将收购的甲苯作为非国家控制的芳烃出售给没有甲苯收购许可证的江苏新海石化有限公司和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共计非法销售金额21535830公斤。”公诉机关说。

“查我们,该是我们买甲苯的时候了,但是最后公诉的意思是我们把甲苯卖给了一个没有资格买的企业。这是我们的销售问题。你不是应该检查两个吗

至于甲苯和芳香烃,控辩双方都在法庭上进行了充分的讨论。辩护律师认为,甲苯与芳香烃的关系和苹果与水果的关系是一样的,所以大莲化工公司购买的甲苯在销售时是作为芳香烃开具发票的,不存在所谓的**行为。

记者从此前的庭审中了解到,公诉人已建议对陈教坤判处7至9年。在刑法“非法买卖毒品罪”的量刑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检察机关认为是特别严重的犯罪,但辩护律师朱明勇根据最高**的司法解释提出了完全无罪的辩护意见。

工商资料显示,江苏新海石化有限公司和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是国有资产的石油生产企业。记者了解到,目前,两家公司并未因此事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据了解,2017年8月1日,张家港市人民**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之后,检方将罪名变更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2018年9月12日再次开庭审理后,10月29日,张家港市检察院再次变更**书,以非法经营罪对其提起公诉。第三次开庭后,11月26日,检察院作出不**决定,当天下午陈教坤被释放。

关于“前兆”的争议

大家熟悉的甲苯属于国家列出的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易制毒原料、化学添加剂等物质。甲苯之所以被列入易制毒药物范围,是因为在某些药物的制造过程中,它可以作为溶剂使用。但同时,甲苯作为一种芳香族物质,广泛应用于许多行业,甚至普通人的生活。本案涉及的甲苯最终全部用于石化企业的正常生产。

因此,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企业不仅需要具备资质,而且每一笔销售都需要到公安部门备案。公诉资料显示,本案的焦点在于,购买甲苯的两家国资背景的石化企业没有资格购买甲苯。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何荣功向记者指出,“毒品”和“制毒物品”不是科学概念,而是法律概念。《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和《***品目录》中列出的***品

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明确规定的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是否属于刑法中的毒品和制毒物品,需要慎重对待, 具体分析。

“与甲基***(**)天然属于毒品不同,《***品目录》、《****目录》所规定的麻精药品,在性质上系药品,具有医疗和科学价值。只有在非法作为毒品使用的场合,才属于刑法中规定的毒品。所以,对于实践中买卖、 运输麻精药品的行为不能一概简单地认定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要注意考察麻精药品的使用是否合法及其实际用途,进而准确定性。” 何荣功称。

事实上,关于制毒物品,司法解释中也早已明确了其“最终用途”的问题。2016年4月1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而更早之前,2009年6月2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依法能够办理只是未及时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论处”。

“易制毒化学品,通俗理解,就是他可以用于制毒,但也有其他的用途,比如本案当中,涉案的甲苯,就是全部被合法石化企业买去用于正常的生产了,并不是用于制毒,也不是流向不明。”陈教坤的辩护律师朱明勇告诉记者,之所以做无罪辩护,是因为本案中甲苯的去向很清晰,属于司法解释中的典型的“合法生产、生活需要”。

而连大化工的员工此前则认为,按照公安部的规定,将甲苯销售给没有购买甲苯资质的单位,属于一般的行政违章,根据罚则,应被罚款一至三万元,而不是被刑事追责,让企业关门,职工待岗。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由于我国易制毒化学品名单及相关政策变化,出现了多起化工企业涉毒案件,已经引起行业协会关注。

(编辑:孟庆伟 校对: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