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med8th.com | 2007年1月27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试行)
四、各类抗菌药物的适应证和注意事项
大环内酯类抗生素
目前沿用的大环内酯类有红霉素、麦迪霉素、螺旋霉素、乙酰螺旋霉素、交沙霉素、柱晶白霉素。大环内酯类新品种(新大环内酯类)有阿奇霉素、克拉霉素、罗红霉素等,其对流感嗜血杆菌、肺炎支原体或肺炎衣原体等的抗微生物活性增强、口服生物利用度提高、给药剂量减小、不良反应亦较少、临床适应证有所扩大。
一、 适应证
1. 红霉素(含琥乙红霉素、依托红霉素、乳糖酸红霉素)等沿用大环内酯类:
(1)作为青霉素过敏患者的替代药物,用于以下感染:①β溶血性链球菌、肺炎链球菌中的敏感菌株所致的上、下呼吸道感染;②敏感β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猩红热及蜂窝织炎;③白喉及白喉带菌者。
(2)军团菌病。
(3)衣原体属、支原体属等所致的呼吸道及泌尿生殖系统感染。
(4)其他:口腔感染、空肠弯曲菌肠炎、百日咳等。
麦迪霉素、螺旋霉素、乙酰螺旋霉素及交沙霉素,主要用于革兰阳性菌所致呼吸道、皮肤软组织、眼耳鼻喉及口腔等感染的轻症患者。
2. 大环内酯类新品种:除上述适应证外,阿奇霉素可用于军团菌病,阿奇霉素、克拉霉素尚可用于流感嗜血杆菌、卡他莫拉菌所致的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染,与其他抗菌药物联合用于鸟分枝杆菌复合群感染的治疗及预防。克拉霉素与其他药物联合,可用于幽门螺杆菌感染。
二、注意事项
1. 禁用于对红霉素及其他大环内酯类过敏的患者。
2. 红霉素及克拉霉素禁止与特非那丁合用,以免引起心脏不良反应。
3. 肝功能损害患者如有指征应用时,需适当减量并定期复查肝功能。
4. 肝病患者和妊娠期患者不宜应用红霉素酯化物。
5. 妊娠期患者有明确指征用克拉霉素时,应充分权衡利弊,决定是否采用。哺乳期患者用药期间应暂停哺乳。
6. 乳糖酸红霉素粉针剂使用时必须首先以注射用水完全溶解,加入生理盐水或5%葡萄糖溶液中,药物浓度不宜超过0.1%~0.5%,缓慢静脉滴注。
第一部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细则
一、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基本原则
二、抗菌药物的预防应用
三、抗菌药物在特殊病理、生理状况患者中的应用
四、各类抗菌药物的适应证和注意事项
青霉素类抗生素
头孢菌素类抗生素
碳青霉烯类抗生素
β内酰胺类/β内酰胺酶抑制剂
氨基糖苷类抗生素
四环素类抗生素
氯霉素
大环内酯类抗生素
林可霉素和克林霉素
利福霉素类抗生素
万古霉素和去甲万古霉素
磷霉素
甲硝唑和替硝唑
喹诺酮类抗菌药
磺胺类药
呋喃类抗菌药
抗结核分枝杆菌和非结核分枝杆菌药
抗麻风分枝杆菌药
抗真菌药
第二部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一、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
上海市三级和二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上海市一级医疗机构抗菌药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二、病原微生物检测和细菌药敏测定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督管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考核项目
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情况检查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