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med8th.com | 2006年10月17日
行政院卫生署10月16日,按所谓医疗行为,系指以治疗或预防人体疾病、伤害或残缺为目的,所为之诊察、诊断及治疗;或基于诊察、诊断结果,以治疗为目的,所为之处方、用药、施术或处置等行为的全部或一部之总称。这些行为均系具有学理基础,经过多年反复实施,藉由科学验证结果,对多数人具有普遍性可达到治疗效果。所以该等行为需由透过专业养成训练、并经国家考试取得证照之医事人员始得执行。故举凡任何民俗疗法,如涉及诊断、处置与治疗等行为,未取得合法医事人员资格之执行民俗疗法人员,则构成违反医师法第28条规定(即密医),本署及各直辖市、县(市)卫生主管机关,均会积极稽查,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刑事追诉,可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金。
坊间所谓民俗疗法,举凡刮痧、拔罐、神符、香灰等,民众大多基于经由口耳相传之经验与文化上之原因而采用。整体而言,这些行为所依据的学理基础、针对的适应症、施行之方法与施行后之疗效等,目前并无任何科学性之研究证实有临床疗效。在尊重文化及实证不足之情形下,本署并未将该等所谓民俗疗法比照一般医疗行为加以管理,即未要求必须由透过专业养成训练、并经国家考试取得证照之医事人员才可执行。但执行民俗疗法之人员与机构,如以广告方式宣称其行为具有疗效或引用不相关之医学报告附会左证、夸大渲染以招徕病人,则本署仍将依违反医疗法第84条「非医疗机构不得为医疗广告」之规定,按医疗法第103条第1项规定,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上罚锾;广告内容如涉及欺罔不实或妨碍交易秩序,并得依照其它相关法律处罚。
此外,坊间执行所谓民俗疗法之人员,如果于执行之过程因学识技能不足,而造成施治民众之伤害或死亡,除应负民事上之赔偿责任外,并可能承担刑事上业务过失之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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