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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方盐之卫生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定
www.med8th.com  |  2006年4月13日

行政院卫生署4月12日,食品复方盐所使用之原料盐,须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法之规定;其使用之其它原料,亦均须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定。

卫生署于95年1月16日修正「食盐卫生标准」,明定复方盐之原料盐应符合该项标准,包括氯化钠含量、重金属容许量、水不溶物等。一般而言,市售复方盐,除盐成分外,可能添加之成分有抗结块剂如二氧化硅,营养添加剂碘化钾、碘酸钾,调味剂胺基酸、核苷酸,其它氯化钠替代品如氯化钾等,食盐添加此类成分,可能影响产品水不溶物含量,惟此类成分,仍须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法之各项规定。

市售复方盐经检验发现有异常现象时,卫生机关会据此调查追踪原因,如有不符规定情事,均依法处办,俾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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