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med8th.com | 2006年3月3日
行政院卫生署3月1日,汉生病病人补偿条例于95年3月1日经行政院院会通过
「汉生病」即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第1项第3款所称之「癞病」,其传染力甚低,惟早期因为对此病所知有限,加以其临床上之症状会出现皮肤病变及神经肥厚现象,面容及手足容易产生变形,日本政府于殖民台湾期间,乃采取集中强制隔离治疗政策,并在公元1930年建立「台湾总督府癞疗养所乐生院」,一般民众亦以痲疯病称之。
台湾光复初期,该癞疗养所更名为「台湾省立乐生疗养院」,且政府亦沿用日据时期之管理措施,直至51年3月17日订定「台湾省癞(痲疯)病防治规则」(其后修正为「台湾省癞病防治规则」)后,始宣示防治之政策及目标,取消强制隔离措施,并要求不得加以歧视。至71年间,世界卫生组织确认治疗之有效药物并引进台湾后,国内才开启防治之新里程,国人开始对于此一病症有比较正确之认识,病人长期遭受之污名化及身心受创痛苦始较缓解。
我国虽未如同日本政府对于汉生病病人采取绝育等极端不人道之措施,并且持续强制隔离至公元1996年,惟对于51年以前实行强制隔离治疗政策、71年以前未有积极完善有效之照护作为,确实带给病人身心痛苦,也导致社会对其排斥,政府乃深切加以反省,经衡诸日本政府对该等病人之补偿额度,并考虑前述隔离政策之转折,爰拟具「汉生病病人补偿条例」草案,规定71年12月31日以前罹患汉生病之患友,无论住院或居家治疗者,皆给予新台币20万元之补偿;34年10月25日至51年3月31日之间,曾入住乐生疗养院之患友,除给予新台币20万元之补偿外,每年加给新台币10万元之补偿。依此估算,每人最高可得新台币185万元,折合日币660万元之补偿,加上日本政府赔偿日币800万元,最高共可获得日币1460万元之补偿,比起日本最高给予日币1400万元补偿,还稍微高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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