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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烟害防制法修正 基本人权有保证!
www.med8th.com  |  2005年12月21日

行政院卫生署12月20日,日前立法院初审通过「烟害防制法修正案」,新修正的规定引起烟商以及相关业者及吸烟者的高度恐慌,担心自身的基本人权(例如财产权、营业权、生存权等)将受到侵害。其实,这样的忧虑恐怕是多余的。

以讨论最热烈的「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之规定来说,根据国外研究调查以及国民健康局相关民意调查显示,不论是国内外支持政府禁烟政策的民意,比例高达八成以上,而陆续的研究也显示实施无烟环境政策,不但景气未萧条,反而有振兴效果,也就是说在营业场所禁烟并不会导致营业困难,反而会使业绩提升,对于业者的营业权、生存权不致于有所侵害,况且为了保障民众的健康,限制室内的吸烟行为是合理且适当的手段。

而有关标示健康警示图文之规定,新修正案是参考加拿大、巴西、新加坡、泰国等国的成功经验,对于鼓励不吸烟有很好的效果,而贩卖场所也要求标示,是为了让消费者了解吸烟的危害。虽然这些限制对于业者的财产权和营业权有些许影向,但因为攸关国民健康之重大公益,此手段也符合比例原则。而未来通过的修正案也订有一年半的缓冲期间,可让社会大众和业者可以充份了解新的规定和措施 。

为了这次的修法,卫生署曾在今年3月召开公听会,广纳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委托专家学者进行相关民意调查研究。目前全球烟害防制新趋势均是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FCTC)为标准,而立法院初审通过的「烟害防制法修正案」更是为符合FCTC以及顺应多数民意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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