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med8th.com | 2005年11月29日
行政院卫生署11月28日,卫生署对申请特许实施克流感专利权之说明
一、三次协商,没有共识:
(1)11月17日,双方首次接触,针对「自愿授权给台湾厂商」、「自愿授权给卫生署」及「依法强制授权」三种方式,进行可行性之讨论,结果没有任何共识。
(2)11月21日,双方再度协商,罗氏表示已决定授权给神隆公司,请卫生署直接向神隆公司订购。
(3)11月23日,双方三度协商,罗氏改称神隆公司没有制造能力,不可能授权给神隆公司,但承诺其会在明年六月之前,设法从其它之地方调货,提供230万人份之克流感给台湾,希望台湾不要强制授权。
二、自愿授权,遥不可期:
截至目前为止,全世界总共有150家公司或政府,要求合作制造克流感,但是没有任何一家获得罗氏授权。
三、罗氏承诺,不可凭信:
(1)承诺不等于履行、签约不等于交货,将来如出产国政府强制征收、管制出口、工厂爆炸、机器故障或者工人罢工,均可能会导致罗氏届时无法交货。
(2)倘罗氏届时无法如期交货,而不幸又爆发禽流感大流行,极可能会造成我国数百万人受到感染、数万民众因此丧命,而罗氏只需要负担极少数之违约金。
(3)我们不能以全民之生命、社会之安定、国家之安全,与罗氏之承诺作赌注,所以强制授权,仍然势在必行。卫生署站在追求国家整体利益,保障全体国民健康之立场,没有妥协的空间,没有退让的余地。
四、业已兼顾,厂商权益:
(1)自制之克流感,必需于罗氏之供应量不足以因应国内防疫所需之情况下,才会使用,亦即,只要罗氏有该药可供应,仍然会先使用该公司之产品。
(2)自制之克流感,将来如拿来用,亦会给予罗氏合理之补偿费。
五、较诸他国,已属保守:
(1)美国之专利法,根本未就特许实施专利权(强制授权)设立任何条件。政府如未取得专利权人之同意而使用该专利,并不须向专利主管机关申请许可,专利权人也不得因此而控告政府侵权,而只得请求给予合理之补偿金。
(2)加拿大1969年至1992年,总共特许实施多达600多件有关药品之专利权。
(3)泰国、越南及南非,均有特许实施先例。
(4)印度及韩国,甚至今年通过立法,容许国家将特许实施所生产之药物,出口给其它无能力生产同类防疫药品之国家。
(5)比起以上国家,我国当前作法,已经相当保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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