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鼠疫监测方案四、监测系统的组成与职责
www.med8th.com | 200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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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测系统的组成与职责
(一)鼠疫监测系统的组成:由国家、省、市、县各级疾控机构组成4级鼠疫监测网络。
(二)职责
1.国家级疾控机构:提出全国鼠疫监测计划、方案,监测和疫情等资料汇总、分析、上报和反馈;组织鼠疫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和应用;承担全国鼠疫防治和监测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实施国家级鼠疫监测点的技术管理工作;为拟定鼠疫防治监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划提供科学依据;承担全国鼠疫防治监测专业技术骨干及培训师资的相关培训工作。
2.省级疾控机构:提出本省(区)鼠疫监测计划、方案,负责监测和疫情等资料的汇总、分析、上报和反馈;承担对地(市、州、盟)及县(市、旗)鼠疫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承担本省内国家级鼠疫监测点技术指导工作,承担省级固定监测点监测及指导检查工作;承担本省(区)监测过程中鼠疫菌株的复判与鉴定,对分离获得的鼠疫菌株按规定送国家鼠疫菌种保藏机构;负责本省(区)血清阳性标本的确证工作;承担本省(区)鼠疫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培训工作。
3.市级疾控机构:根据上级鼠疫监测方案或计划,提出本地区鼠疫监测计划;指导检查下级鼠疫监测工作,对监测资料进行汇总、分析、上报、反馈;必要时,在鼠疫疫情较重、疫源地范围较大、县级疾控机构薄弱的地区设立固定或流动监测点,独立或协助县级完成鼠疫监测工作;经省级疾控机构授权,负责本辖区血清阳性标本的复判。
4.县级疾控机构:具体承担本辖区的鼠疫监测工作,按照上级鼠疫监测计划要求完成具体的鼠疫监测工作任务;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监测点并具体实施鼠疫监测工作,对监测资料进行汇总上报。
5、乡村卫生院(所):负责本辖区疑似鼠疫病人及病死鼠的上报;协助县级疾控机构开展鼠疫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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