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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印发《可见异物检查法补充规定》
www.med8th.com  |  2005年7月21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7月13日,关于印发《可见异物检查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5]3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药典》2005年版已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中国药典》2005年版将原“澄明度检查细则和判断标准”修订为“可见异物检查法”。其中溶液型非静脉用注射液、注射用无菌粉末和供注射用无菌原料药按我局《可见异物检查法补充规定》执行。现印发《可见异物检查法补充规定》(附件1,3),并对《中国药典》2005年版“可见异物检查法”(一部、二部)有关内容进行修订(附件2),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可见异物检查法补充规定》(一部、二部)

 2.《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二部)“可见异物检查法”有关内容修订

 3.《可见异物检查法补充规定》(三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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