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患纠纷被纳入“消法”调整范围
www.med8th.com | 200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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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福州6月5日电(记者 沈汝发)医患关系是否属于消费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能否调解医患纠纷?福建省日前透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将这些问题明确下来,医患纠纷被列入调整范围。
根据这一法规,医疗机构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按照规定出具详列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收费清单。不得收取未提供服务或者药品的费用,不得收取高于实际服务标准的费用。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或者其亲属持处方笺在其它医疗机构或者医药商店购买药品 。
这一法规还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当规范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方便患者或者其亲属查阅或者复印处方笺、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等病历数据。未经患者或者亲属同意,不得公开患者病情。如果构成医疗事故,根据这一法规,将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投诉部主任段建平表示,将医患纠纷纳入“消法”调整范围,可以加强医院的自律行为,减轻患者的诉讼成本,同时也为消委会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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