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病人权利十大声明
李圣隆 | 1995年
李圣隆 | 1995年
1. 医疗是社会福利,不是商业交易。
2. 健康是权利,挂号免自费。
3. 病人应有影印自己病历的权利。
4. 病历应该中文化,以满足病人知的权利。
5. 病人应有医疗参与权,其意愿应被尊重。
6. 病人有转诊请求权及自动出院权。
7. 病人于接受医疗前,有被告知病情、医疗方针及后遗并发症的权利。
8. 病人有讯问为其服务之医事人员姓名及职级的权利。
9. 病人有采用民事、刑事及行政诉讼追求医疗个案正义的权利。
10. 病人享有人性化医疗(医疗尊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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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5年6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