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卫华〗

受害者还剩多少公正?


医疗界允许事后补改病历,当医生补改病历时会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倾向,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在遇到有些模糊的问题时,又会作出倾向于医院一方的投票,那么经过这些“倾向”之后还剩下多少“公正”呢?况且在目前医学法律、法规、标准不健全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模糊的问题。


医疗事故鉴定绝对不是一个单纯医学问题,是由医学和法学形成的交叉学科。而医学专家不具有法学知识,《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之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并规定“医师不能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医疗事故鉴定是判定其它同行的行为是否违法,明显超出了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的范围,因此,执业医师在只具有医学知识,未经法律培训、考核上岗的情况下,只是医学专家而不是鉴定专家,不能满足鉴定的知识结构需要。


在此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是否还有公正呢?以下这些问题实在令人担忧。


一、如何认定事实经过。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鉴定当以事实为依据”。 但是认定事实需要运用法学知识,医学专家在此是外行。病历是否是唯一证据?什么是直接证据?采信证据的依据是什么?如何理解、引用医疗法规……?医学专家如何判定这些问题?结果就是把医院病例讨论的那一套搬过来,“以事实为依据”变成了“以病历为依据”。


今年广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了改革,在陈奕香案的鉴定中,专家认为“医界允许急救过后对因仓促而漏记的东西进行补记”, 但医院事后在处方上添加的一个用药——利多卡因是一开始打封闭时用的,不是后来抢救时用的,专家照样采信了此证据,并以此为事实分析:“利多卡因引起过敏的可能性为大”。 医鉴会完全采信医院所提供病例的情况很普遍。在西安,某区卫生局认为病历是否造假不关医鉴会的事,鉴定就是依据病历。其鉴定结不是医疗事故。幸好这次家属有证据证明医院向鉴定委员会提供了编造的假病历,并以此为由,请求卫生局对虚假病案进行认定、调查、处理,但卫生局认为其请求不属卫生局的职责范围,不受理。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卫生局履行法定职责。法院认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涂改、伪造病案的行为负有认定、调查、处理的责任。卫生局最终败诉。


二、如何认定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一个逻辑学问题,法律人士专门学习过这门课程,但是医学专家没有经过正规的逻辑学课程学习,因此,今年10月产妇王世凤死亡的鉴定才会有如此逻辑错误。


专家一致认为:“对此异常高危产妇产前重视不够,没有准备足够的血液及应变措施,以致当出现意想不到的凶猛的大出血时显得有点错失良机;抢救措施不力”。完全符合《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指的疏忽大意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根据行为人相应职称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对于危害病员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作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很明显,这种过失,致使大出血没有得到控制,出血过量造成死亡。因果关系已经很明确。


但是,医学专家认为,此过失不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法医认为是直接原因。学过逻辑学的法医和没有学过逻辑学医生争论一个逻辑问题,结果是少数服从多数,一位法医和八位医生,医生靠人多势众赢了。“直接”原因是最容易被人借题发挥的,其实,医学专家把“直接”原因定义为“作为”的原因,“不作为”的原因不算“直接”原因。


三、机率不能成为错误的借口。 医学上不存在百分之百的治愈率,即使尽最大努力,也有百分之一、万分之一的不能治愈,这种机率几乎无出不在。在王世凤的鉴定中,就因为“高危孕妇在临床中有1%左右的死亡率”,所以“不能得出院方抢救不及时是产妇死亡的原因的结论”。那么,这种机率就成了逃避责任的万能借口了,只要不是用错药把人治死,任何的救治不力都不是医疗事故,见死不救也都不是医疗事故。如果是癌症,有99左右的死亡率,可以说即使尽力也是死亡,那么高危孕妇只有1%的死亡,99的治愈,能说即使尽力也是死亡吗?


如果我去申请鉴定,昨天的法官就是我被告,明天的下一个鉴定,被告又成了法官。唯一能维护公正的只有道德、良心。

(来源:灼灼华法网 更新日期:2003年11月10日 医学捌号楼)